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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会员id东吴大都督禁访一日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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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9 20:59: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d东吴大都督兼mj,在两个版区均采用非讨论和讽刺态度留言,即不顾及讨论思路的延续,更不观看前文之义,一意讽刺自以为不是的会员,表述怪异,观感极差。

为惩前毖后,特将其禁访一日,以观后效,并保持继续关注和处置的权利。


望冷静出言,慎思明虑,尊重他人亦是尊重自我。言辞有德,口多吐莲花而非随意暴象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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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30 01:48:09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敢问这位大人,本人犯了什么天大的罪名,需要被您立即封ID和账号?
要说违反该论坛规定,本人一没有辱骂任何人,二没有进行任何人身攻击,敢问您能具体指出我哪句话犯了哪条版规?

非讨论和讽刺态度留言,即不顾及讨论思路的延续,更不观看前文之义,一意讽刺自以为不是的会员,表述怪异,观感极差。

讽刺?我用了什么讽刺的词语?难道说您只要认为“观感极差”---就是说您觉得不爽就可以随意封别人了ID兼账号?还有MJ问题,本人这个MJ,自注册开始并没有发过帖子,敢问您有权利将一个没有发过言论的账号封杀?

倒是我想请教您,封了我的账号和ID后,引用我的言论,称我为“这撕”的是您么?

如果只是我的言论与主题内容发生矛盾,或者我这个后辈理解错误,难道您就不可以指出,而是反过来封我号后辱骂我以图快感?
据我所知,版规,  第二十一条        本论坛处罚由轻到重分为:警告、严重警告、禁言、封人、追究法律责任。
是不是我犯了天大的罪,那句话语极端侮辱了您的人格,伤害了您的自尊心,可以让您跳过警告、严重警告直接将我封人?是不是我要庆幸不至于对我追究法律责任?
本来论坛就是求同存异,民主的存在把,如果我的态度语气不好,敢情斑竹多多指出,好让我改正,不然“这撕”这类称呼,从您的玉口中突出,后辈实在担当不起!
请斑竹给我回复。

[ 本帖最后由 志清 于 2008-5-30 01:5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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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30 03:38:4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2楼:
1,您讽刺会员以及有人身攻击行为是事实,证据如下:
这里是您持讽刺态度的留言:
http://bbs.napolun.com/thread-27379-5-1.html
LS听说是这里的风云人物,但是居然认为蒙古在和中国虚情假意。


http://bbs.napolun.com/thread-27405-2-1.html
看来你一定比小马帅得多了


这里您进行了人身攻击:
http://bbs.napolun.com/thread-27379-4-1.html
拜托你说话脑子清醒一点


2,谁称呼您为“这厮”了?请拿出证据。

3,管理员并没有直接封您的ID,而是禁止您访问权一日,这可以算是警告。版规里的“封人”指的是警告无效之后的永久性封人,不对应您的情况。考虑到您2次讽刺会员,1次人身攻击,禁访一日并不算是处罚过度。

4,MJ一事,是因为您的马甲注册时间为5月29日。论坛先前曾经出现过蓄意使用马甲捣乱的先例,您注册马甲的时间正好在被处罚之时,因此摆脱不了嫌疑。您的ID与MJ均被限制访问权一日,可算是对您的严重警告,请您以后发言的时候注意语气,不要随意对会员进行讽刺与人身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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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5-30 09:0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厮:对仆役的称谓。
这厮:这位仆役。
那厮:那位仆役。

这厮这个词在三位版主被您说成脑子不清楚,不够帅,浪得虚名后出现过,为何?来而不往非礼也,您开骂了,我为什么要担着三位版主赔笑啊?

我先前看到随意不看前文就说别人脑子不清楚,就说别人也算这里风云人物但俨然不及您吹牛角尖的,说别人不及小马哥帅的,这样的留言,您认为是有身份,有涵养,有德行的人说的么?


因此,冠一小厮之名,其实很适合上文的您的当时那些回帖,什么人说什么话,这个道理不清楚?

当然,之后为了不继续在您的言论里锦上添花,我编辑了部分词语,对您的处罚也改为一日游,您应该自己掂量自己的作为。至于为何直接封你一天,那是因为您气势磅礴一天连骂三个版主,这三位都不是光管事不讨论的,你好意思拿出版规来开脱么?换言之,普通会员说点什么还不要被你淹死啊?!


再者,您是国民党的拥趸,但是这里的左翼你恐怕根本没有见过。我若是不说出国民党在创立初期的作为,就和您一样在误导国人,选择性失明您喜欢,但我没那份爱好,换言之,不注意基本事实随便高喊口号的人,和小厮又有何区别?


三思后行,若依旧执迷不悟,那么事情就不好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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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3 12:42:45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进行处罚,支持决定。但貌似肇事者没有悔改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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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3 22:08:4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 的帖子

是啊,还顶撞不少,本论坛也是做到了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各斑竹也是秉公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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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8 15:06:05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论坛肃清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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