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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转]师德规范修订与范跑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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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9 11:10: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http://news.QQ.com  2008年06月29日08:41   南方新闻网    评论25条


记者:你如何看待新的“师德规范”修订方案中新增的教师要“保护学生安全”的规定?

范美忠:在我看来,这样的规定是非常模糊的。他必须规定在何种情况下,比如火灾、地震,教师要保护学生安全,缺乏可操作性,这样的规定就是毫无意义的
统筹《南方都市报》记者 韩福东 采写 记者 张东锋
王旭明:国家教育部办公厅副主任,新闻发言人。

许志铭:台湾“教育部”中部办公室副主任,曾任台湾“教育厅”研究员兼督导室主任、9·21赈灾委员会处长。

LawrenceJamesZigerellJr.目前就读美国匹兹堡大学政治学博士项目,研究方向美国政治,曾于2001-2005年在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的公立中学任教。

范美忠:原都江堰光亚学校语文教师,在地震发生那一刻,弃学生不顾第一个跑出了教室,由此获得“范跑跑”称号。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这样的消息于近日甫一经媒体公布,便引起极大的关注,尤其是新增的“保护学生安全”的内容。适逢“范跑跑”事件引发热议狂潮,很自然地,人们将“师德规范”的修订与解决“范跑跑”问题的困境联系起来。

对新的“师德规范”,有人充满期待,如华东师范大学教师教育改革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荀渊日前就曾表示,教育部拟修订规范,肯定是希望“范跑跑”越来越少。不过,也有人提出异议,认为这样的修订是“以命换命”。更有声音认为,教师的待遇太低,而教师的责任和义务却很多很沉重,“(新规)几乎每一条都带有强制的意味,但教师的权益却鲜有提及”,“我认同教师应该保护学生,但是请把房子修成保护祖国未来的真正避难所”。

纵观这些争论,背后凸显的是教师的责任和权利问题:作为个体,教师的生命同学生同等重要;作为教师,保护中小学生的安全又是职责所在。如何平衡这种义务和权利的纠葛,显然是更值得我们关注的问题。

本期时事圆桌昨日采访国家教育部发言人王旭明、美国中小学教师L.J Zigerell Jr以及台湾地区教育主管部门官员许志铭,向读者讲述此次《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背景,同时介绍其它国家和地区在教师管理方面,特别是教师权益的保护、教师职业道德意识的培养等方面的经验。

教育部:师德规范修订与范跑跑无关
●新闻发言人王旭明表示教师保护学生是天经地义,“师德规范”虽非法律也有一定强制色彩●同时透露,6月30日10时,教育部将组织全国中小学同上安全课
南都:这次《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一经公开征求意见,立刻就引起了媒体和网民的关注,很多人猜测这是针对“范跑跑”这样的现象所作出的修改。你是否可以就此发表一下意见?
王旭明:首先需要明确说明的是,对《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进行修订与个别人的个别现象没有必然联系,而是根据近年来教育和教师工作的新形势作出的更加科学和有针对性的修订。

事实上,这份“师德规范”是1997年制定的,到现在已经十多年了。在过去这些年中,教师和教育都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出现了一系列新的特点,新的情况。针对这些新特点,新情况,广大教师和社会各界都提出要对“师德规范”进行调整。

教育部早在2004年就启动了“道德规范”的修订工作,专门就此组织由专家、官员和教师代表成立的研究小组,广泛征求意见,深入研究论证,包括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最后形成这样一个修订方案。

而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也是新的信息公开法的要求,通过这样一个程序,希望增加方案的社会认同度,所以不能把它和某些人某些具体的现象联系起来,这纯属巧合。

南都:但方案中增加的“保护学生安全”的内容,很容易让人联想到最近关于“范跑跑”的言行的讨论。

王旭明:如果这样认为,那很可能是一种误解,缺乏深入分析。在灾难面前连自己的爹妈都不顾,只顾自己的女儿,这不仅是师德问题,也是人德问题。至于先跑出教师,这既有悖于师德,也有悖于人德。所以,不能仅仅从师德的角度分析了,更不能联系到“师德规范”为此而修订的层面上。

6月30日全国中小学同上安全课

南都:那此次特别加入“保护学生安全”的内容,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呢?

王旭明:这主要是学生生存环境的变化。十几年来,我们的社会生活发生了多么大的变化?比如,在过去,城市里哪有这么多的车,这么多的高速公路?比如,在过去,哪有这么多巨大的自然灾害?再比如,现在的城市人口急剧增加,过去哪有这么多的外来工?一方面是自然灾难的增多,一方面是社会生活如何复杂,这些都突出了学生安全的重要性。

实际上,对于学生安全的关注,教育部门早就开始了,比如将6月的最后一个周一作为中小学安全日,都十几年了。可以透露的是,今年的6月30日10时,我们将组织对全国中小学生进行集中的安全教育,通过网络和电视媒体等,周济部长将会做个开场白,还会聘请有关的专家开展集中讲座(通过中国教育电视台专题栏目、中国教育卫星宽带网和教育部门户网站、新华网等相关网络媒体,面向全国中小学生播放预防地震、溺水、交通事故和拥挤踩踏的专题安全教育节目。教育部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广大中小学校要按时组织学生认真收看,并结合实际组织师生开展一次针对地震或洪涝灾害的紧急疏散演练活动)。归结起来,生命不保,教育何谈?

“师德规范”有一定的强制色彩

南都:你觉得新修订的“师德规范”对教师的约束力会有多大呢?

王旭明:首先,“师德规范”是职业规范,不是法律,它是根据教育法和教师法制定的行业规范,我们号召老师自觉运用这个规范来要求自己,既然你选择了教师职业,就意味着对这个规范的认同。对于一个优秀的老师来说,不仅是课要讲得好,首先要师德高尚。

“师德规范”不涉及各种法律问题,与法律不一样,但某种程度上还是有一定的强制色彩,按照自律、他律和法律的分类,它带有更多的自律意味吧。如果教师违反了教师法和教育法,违反了各地的具体法律规定,当然应该由这些法律来处罚。

教师保护学生是天经地义

南都:但也有人建议,为了强化这种意识,是不是可以将“保护学生安全”上升到法律的地位,或者说,就此对教师法进行相关的修改?

王旭明:到目前为止,根据我个人的了解,无论是教师法还是教育法,都没有作出类似这种修改的想法。

南都:那又怎么能强化教师对学生的保护意识呢?

王旭明:教师保护学生,是天经地义的事情。这在教师法和教育法例都有规定,重要的是如何通过具体的实施细则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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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6-29 11:12:14 | 显示全部楼层
许志铭:范美忠不能那么理直气壮







南都:如果一个老师没有尽责,在台湾会有什么样的处罚呢?

许志铭:理想层面上说,对教师考核主要是教学负担和工作负担两个方面。在台湾,并没有师德规范这样的文件,对教师的管理主要依据教育人员考绩办法和教育人员任用办法等,这些都是由教育行政部门起草,由“立法院”通过的法律性文件。当然,如果教师行为不检点、怠忽职守,就会由教评会组织针对具体行为的讨论。

这跟美国有点类似。在台湾,每个中小学都有教评会,为了保护教师的合法利益,规定教评会必须有超过1/2的组成人员没有兼行政职务的教师代表。作出决定后,通知给被处罚的教师,规定一个月内可以通过申诉管道举行申评会,在会上陈述理由。如果被处罚的教师获得了申评会的支持,申评会就会强制要求教评会作适法的处分,比如是不是程序上不符合规定,是不是实质上判断有误等等。

南都:再具体到“范跑跑”呢?

许志铭:首先要确定的是,学校是一个公共营造物,作为这里面的成员,教师有责任照顾好学生,这也是履行家长的托付。范老师自己可以基于身体本能对地震做出反应,但在那个时间里,他的身份是教师,责任还在,所以就不能像平时那样说得那么理直气壮。

南都:所以你认为范老师有怠忽职守的嫌疑?

许志铭:是这样的。当然,不得怠忽职守是个原则性的规定,而且在台湾,大多数有关教师职责的规定都是原则性的,这就要结合具体的行为,所以就要举行教评会。

换句话说,要有这样一个讨论的机制,要依法保护教师的工作权。对教师的处罚,重要的是,要依法条,据事实。


L.J:保护学生是最低限度的职责







教师有义务保护在校学生

南都:有人说教师最重要的职责是教育好学生,启发学生。那么,你觉得,教师有保护在校学生的职责么?

Lawrence James Zigerell Jr.(以下简称“L.J”):我在看来,教师有义务依据一个合理的照顾规定保护在校学生,这种规定是符合职业要求的,当然并不一定要老师表现得很英勇。例如,看见学生打架,如果老师有能力,就应该去拉架。反之,如果没有能力阻止,就应该去告知其他老师。无论哪一种情况,教师都尽到了合理保护学生的职责。

我没法告诉你,保护学生与传授知识哪个更重要。这两个都重要,并且是互补的:身处险境,保护学生显然要优先于传授知识;如果处境安全,传授知识当然是首位的。

南都:那如果教师没有尽到保护学生的职责呢?会被开除么?

L.J:这取决于教师违反有关规定的性质和程度,取决于这个老师是否取得了终身教席,以及其它因素,比如是否有暴行。

不能原谅范美忠的行为和言论

南都:你如何看待范美忠老师的言行呢?

L.J:在我看来,非常重要的一点是,有必要对范的行为和言论、作为教师的角色和作为公民个体之间的差异进行区分。对于范的高度自我保护意识,我很同情,但这并不能原谅他的行为和言论。我觉得,他的最低限度的职责就是要确保所有学生的安全。在那种条件下,我并不期待范老师和其他老师都像那些在废墟中护住学生的教师一样表现得很英勇,但对他提出这种最低限度的职责要求,我觉得并不过分。同时,我还觉得,如果范老师能对自己的怯懦表示忏悔的话,那么他的行为是可以原谅的。但如果他一直拒绝承认存在这样一种最低限度的要求,那就会让我认为,他今后也会这么做,那么他就是不合格的教师了。假如范老师从事的是其它职业,或者说类似学校食堂厨师这样的工作,我就不认为应该开除他。但既然教师要对学生负责,如果让范老师继续从事教师工作,我认为恐怕不太妥当。

所以,我认为,学校几乎毫无疑问地应该举行一个关于他是否违反相关规定的听证会。

开除教师必须履行一定的程序

南都:具体怎么样听证呢?

L.J:在宾州(以及其他州),每个教师都可以获得终身教席,这个终身教席赋予了教师正当法律程序权(dueprocessrights)。这个权利意味着,对教师作出开除或严肃申斥的决定之前,政府必须履行一定的程序(如听证会)。在宾州,教师表现合格三年后,就可以获得这样的终身教席。

在教师获得终身教席之前,政府可以以任何理由开除一个老师。一旦获得终身教席,政府就必须遵照一定的程序,并且只有掌握充分的实质性的依据,才能开除或申诉教师。在宾州,任何利益群体(如学生、家长、学校的管理人员)都有权向州政府提出对一个老师的控诉。然后由相关部门审查,这些控诉是否适时,是否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是否有其它可能的原因等。如果这三个条件都满足,管理部门就会召开听证会进行辩论。

对于被处罚的教师来说,他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向宾州最高法院申诉。

学校通常每月举行一次安全演习

南都:为了让教师更尽责或者说熟悉应对灾难的情况,是不是也会举行一些演习?

L.J:以前教书的时候,我所在的学校会定期(通常是每月一次的)开展诸如火警演习这样活动,要求教师把学生带到校外预先指定的安全地方。这时就要求老师:(A)指挥学生离开教室;(B)告知学生安全地以及如何逃到那里(比如要走楼梯);(C)关闭门窗,并全程保护学生排成一行离开;(D)在学生到达安全地前,要对每一个学生负责;(E)及时向校领导报告学生失踪的情况。在上课之前,教师都要有一份上课的学生名单,这样一来,就知道要对哪些学生负责了(所以,对那些没来上课的学生,老师就没有必要去寻找他们)。

除了月度演习,还有一些不那么频繁的演习,但这些演习往往比火警演习更严格。
范美忠:新“师德规范”非常模糊
承认教师应该保护学生,但如果有生命危险,再遇到类似情况还是要跑






南都:你如何看待新的“师德规范”修订方案中新增的教师要“保护学生安全”的规定?

范美忠:在我看来,这样的规定是非常模糊的。他必须规定在何种情况下,比如火灾、地震,教师要保护学生安全,缺乏可操作性,这样的规定就是毫无意义的。

南都:怎么样才算是具有可操作性呢?

范美忠:首先要明确,教师要不要保护自己,其次要明确保护学生的范围,比如校内还是校外,是不是具有不可抗拒性?最后,还要有一定的知识条件,比如对学生进行有组织的演习。履行责任是需要相关条件的,比如经过此次地震,教育部有没有提供经费,有没有对有关的校舍质量进行监管,只是简单地把责任推给老师,是不负责任的。

南都:但是根据我采访到的一些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情况,比如台湾“教育部”的官员,他们往往强调很多规定确实是原则性的,因为无法细化和穷尽具体的情况。

范美忠:但是据我了解,包括国外的教育大纲,都是非常细化的,社会越来越发达,很多事情是可以细化的。

南都:包括台湾地区和美国,都有通过听证会解决原则模糊的经验,你觉得这与细化的规定相比,哪个操作性更强呢?

范美忠:我觉得听证会很难避免主观决定的方式,要明确责任,就需要细化的法律规定。

南都:那如果再遇到类似的紧急情况,你会选择履行“师德规范”的“保护学生安全”的要求么?

范美忠:那要看我有没有生命的危险。如果我判定我在的教学楼还是豆腐渣工程,如果没有经过演习,我还是跑的。就像如果有杀人犯闯进校舍用扫射,我就觉得自己没有堵枪眼的责任。就像最近一个访问光亚学校的美国同行讲,一是如果没有伤亡,就不应该追求教师的责任,而是应该追究那些造成伤亡的教师的责任,二是必须对教师进行相关的职业培训,三是如果要追究责任,不仅是教师的责任,应该从教育部一直追下来,看到底哪个环节出现了问题。

南都:这么说,你觉得履行责任还是要以生命安全为前提的?

范美忠:我觉得教师当然应该保护学生,即使没有这样的规定。但履行这样的职责一定要有个前提,就是不能以教师的生命为代价。


(感谢中山大学政务学院林琳博士在采访L.J老师过程中所提供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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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6-29 11:2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的争论叫人头晕。

职责与道德是否重合?职责与法律是否挂钩?道德与法律是否挂钩?

利他主义很虚伪?利己主义很高尚?因为好事少,就证明没好人了?好人不做好事,就一定不是好人了么?

我们会对哪种人托以重任呢?譬如范某,虽然也可以兢兢业业,但是事实也证明出了事他是靠不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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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9 11:21:39 | 显示全部楼层
逃生是一种本能,每个人都有保护自己生命的权力,这是天赋人权,范美忠也一样。所以,地震来了,范美忠跑了,这无可厚非。但他忽视了这两个字:责任。
我只能说他不适合从事教育工作,现在几乎没有一个家长会放心的把自己孩子交到他手里。那他适合什么工作呢?我不知道。
我现在很感兴趣:范美忠跟他母亲的关系还融洽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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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6-29 11:30:11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他跑就跑了,毕竟不能指望人人素质都那么高。不过大家可都长了个心眼儿,此人不可用于承担责任啊。

当时他张皇失措,什么都来不及想,一溜烟就跑了,学生那时候还发呆呢。他说的那些话肯定在他跑的时候没起什么作用。


他老婆表态支持他,这个倒是蛮不易的。可能他是没说:“我逃跑的时候连老婆也不顾”。

刘邦尚且要分父亲一勺羹,历史上逃跑时不顾父母亲戚朋友孩子的名人也不在少数,但是如同范某者,可算得上是奇观了。

[ 本帖最后由 蓝色拿破仑 于 2008-6-29 11:3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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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6-29 11:4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范某跑了,学生死了,虽然与他“无关”,再假设他什么都不说,那估计还是要判刑的——或者被家长群殴。

即使现在他跑了,学生也没事儿。可是他“理直气壮”,谁敢用他啊?

看,祸从口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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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9 12:39:5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 的帖子

我觉得范跑跑的母亲可能不太开心,但是应该不会指责她儿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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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6-29 12:53:40 | 显示全部楼层
谁养这个儿子可是后老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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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9 19:01:2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任何人都无权指责其他人,如果他本人从没有过什么过失,那么他可以指责,但是这是不可能的,既然如此,这些无聊的网民凭什么对人大肆指责,把他们带到现场试试,我看他跑不跑?
被人指责,申辩几句是可以理解的,至于说了什么,我觉得无须理会,我们为什么要抓住别人一个语言上的过失横加指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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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7-2 13:32:18 | 显示全部楼层
鲁迅说过,得饶人处且饶人,他在后面又补了一句话,“江湖规矩,必须痛打落水狗“

墙倒众人推,鼓破万人擂,千秋万代颠扑不破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一定要小心说话,不然后果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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