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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4 01: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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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彭宇案,是2006年末发生于中国江苏南京市的一起引起极大争议的民事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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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事件起源
2 事件结果
3 事件争议
4 第三方评论
5 事件影响
6 注释
7 外部链接
[编辑] 事件起源
2006年11月20日,南京市民彭宇陪同一名徐姓老太太前往医院检查,
此条目没有列出任何参考或来源。(2008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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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结果表明徐姓老太太胫骨骨折,需进行人造股骨头置换手术。徐姓老太太随即向彭宇索赔医疗费,遭到拒绝,并在各种调解失败后,于2007年1月4日在鼓楼区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据彭宇本人称,当时其在公共汽车站发现一名老太太跌倒,马上跑过去将其扶起并送其去医院检查。
而据徐老太太称,“我当时亲眼看到他撞到我的!”并表示, “我们老两口都有退休金和医保,儿子在公安局工作,不是说承担不起医药费,只是要讨回一个公道。”[1]
[编辑] 事件结果
2007年9月5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对彭宇案做出了一审判决,称“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并判断“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老太太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说明事实经过并让老太太的家人将她送到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宇未作此等选择,他的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对此案的结论是“本案中,发生事故时,老太太在乘车过程中无法预见将与彭宇相撞;同时,彭宇在下车过程中因为视野受到限制,无法准确判断车后门左右的情况,故对此次事故,彭宇和老太太均不具有过错。”“本案应根据公平原则合理分担损失,本院酌定被告补偿原告损失的40%较为适宜。被告彭宇在此判决生效的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人民币45876元;1870元的诉讼费由老太太承担1170元,彭宇承担700元裁定彭宇补偿原告40%的损失,即45876元,10日内给付。”[2]
此案在11月有了新的进展,在江苏省委书记的关怀下,双方实现了和解.因此彭宇与老太一干人并未在二审中交锋.
http://shihb.blog.sohu.com/72801334.html
[编辑] 事件争议
事件最大的争议来自于法院的判定书,由于其判定大量的使用“常理推定”,而未进行事实认定。中国民事诉讼准则明确规定“谁主张谁举证”,而法院却在原告方未能提出有力证据的情况下,运用“自由心证”的逻辑推理分析判定彭宇应承担责任。[3]为彭宇作证的陈先生在得知结果后激动地说“朋友们,以后还有谁敢做好事?”[4] 此案审理时间甚长,媒体在审理过程中发表大量判断,对法官中立断案不利.
[编辑] 第三方评论
据江苏电视台城市频道《甲方乙方》节目报道,在当时彭宇向派出所索要当时的笔录时,派出所长称当时笔录丢失,但留有当时用手机拍摄的笔录照片。当彭宇本人发现照片Exif信息显示照片并非来自派出所所长本人的手机时,所长不得不承认其实照片是徐老太当警察的儿子提供的。[5]
而人民网四川视窗则认为,彭宇被判败诉是有积极意义的,可以提醒“活雷锋”在见义勇为时要保护自己。[6]
华商报报道则质疑彭宇与其证人的说辞,提出“不被道德的热情蒙蔽了我们的双眼”。[7]
腾讯新闻评论说“所以,彭宇案中只有法律问题,没有道德问题。或者说,在法律问题没有搞清楚的时候谈论道德问题是非常危险的。”[8]
网易新闻称,“大部分网友认定彭宇是好心没好报,无辜受害,对他充满了同情。”[9]
南方周末发表的杨支柱文章则质疑判决书中判定原告无责任没有依据,引用《民法通则》相关条款因此也有悖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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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事件影响
2009年2月22日,一名75岁南京老汉在下关区三汊河公交车站下车时,跌倒在公交车后门爬不起来,身后的乘客不敢上前救助,老汉大喊:“是我自己跌的,你们不用担心。”,这时才有乘客敢上前救助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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