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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17 14: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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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至今仍未有立法禁止任何分裂國家、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叛國的行為。 不過, 香港政府卻曾試圖立法禁止這些行為。在2003年, 香港行政長官董建華(現為政協副主席)推出基本法23條諮詢文件。基本法23條引來香港人強烈反抗, 500,000人上街遊行, 其中引起市民憂慮的部分如下:
1. 中國大陸內如有組織被中央政府定性為「危害國家安全」而遭禁制,香港政府有權查禁該組織的香港分支而無需經任何調查。
2. 「國家」與「政府」的概念分界模糊。民主的制度容許市民監察政府,但建議的條文使反對「政府」等同於反對「國家」。
3. 警察無需證據和法庭手令即可入屋搜查,實屬製造白色恐怖之舉。
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言論均屬違法。知情不報者可被檢控,引入古代連坐法。
4. 「煽動」「處理煽動」「管有煽動」「知情不報」之類罪行,可能會對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造成潜在威脇。
5. 檢控「煽動叛亂」罪行不設時限,疑當局即可無限期地追究「煽動叛亂罪行」。
6. 條例適用於香港永久居民,不論他身處何方。逗留香港的人,不論國籍,也受法律約束。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
結果, 基本法第23條草案被逼無限期擱置,支持基本法第23條草案的官員下台, 標誌着香港維護人權自由的勝利,並獲得西方民主國家的尊重,從而提升國際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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