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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 法国警察史沿革与研究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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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6 16:44: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月光丸 于 2015-5-21 12:19 编辑


作者 林瓊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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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录一些大革命与帝国时期内容:


警察部队

(四)法国大革命期间(1789-1799)

1789 年皇家警察(la royal police)开始面对从1787 年来的国家纷扰,与即将被解散的命运。1789 年7 月13 日巴黎新的市政队组成,為维持市内秩序,资產阶级成立一支包括贵族和教士的民兵部队,尔后被命名為「國民卫队」(la Garde nationale)的部队。

7 月14 日之后,法国旧制度解体。巴黎新选市长Bailly (Jean, S. Bailly 白依)成立一个新的市政府,并於7 月2 日创立临时警察委员会,保护巴黎的安寧和平静。警察总监在此时由市长任命,1791 年8 月和9 月的法令确定此人事命令,从此法国各省城市皆以巴黎為楷模,各自成立一个新的市政府和一支「國民卫队」。

同时在法国第一共和政府成立后,共和政府的制宪会议於1791 年2 月16 日正式将「宪兵骑警队(la marechaussee)」更名為「国家宪兵(la gendarmerie nationale)」,这是安定法国混乱情势的最大力量,却也成為革命政府政治镇压的工具,恐怖统治的爪牙。

1790 年7 月27 日的法令倾向重组48 位警长,每区派任16 位警长协助工作,1791年9 月29 日则改名為警官(officiers de paix ),但警长直接由市长指挥,唯警长一职為选举產生。

1796 年元月2 日所创立的警察总部(le ministère de la police générale),主要是在法国议会希望一支强而有力的警察队控制住革命反抗者的骚动,以保脆弱的政治体制遭殃。

数月后,刑事法典新增一条文:「司法警察為追查刑犯……同时蒐集証据转送法院……」这项新条文确定產生司法警察,但并未开始执行办案。

虽然1796 年起在5000 人以上的城市设立警长的创举,有实质上的治安成效,但并未能阻止犯罪与战役的漫延。因此在1798 年4 月17 日由第一共和政府制订之《宪兵基本法 》规定:「宪兵部队是一支用来确保共和国境内秩序维持与法律执行的武力。」在日常维持公共秩序的相关事务上,宪兵被置於新成立的「警察总部」的管辖下,内部受到更严密的过滤,所有宪兵军官要由共和政府的执政官认可。

(五)帝国警察(1799-1815)
拿破崙身為第一执政时权力已相当大,后来便成皇帝时,也无法再增加,他以行政法院拟定的法令当法律,不再召集立法院,也就是所有的自由消失殆尽。1799 年7 月一支由富歇(Joseph Fouché, 1759-1820)指挥的帝国警察队控制整个法国,皇帝或警察部长的一项决定,就足以以「安全措施的理由」,逮捕任何人,1810 年的一项法令,警察甚至可以拘禁那些「不便於送法庭审判,也不便於释放」的人,从此諦造法国警察的新势力。

拿破崙让沿袭警察总监体制的首都警察局更强势,警长虽然负责司法警察、行政警察和情报警察三项重任,但最终任务仍是围捕反抗中央政权的异议份子。

巴黎以外超过5000 位居民以上的城市,由政府直接派遣一位警长,由省长指挥,超过一万名居民则增派一位警长,而超过十万居民的重点大城则设置警察总长。人数少於5000 位居民的城镇,警察权则转至国家宪兵队或乡警执行。然而警察总监与宪兵总司令官在维持公共秩序上的态度常常是处於严重对立的状态,然而对拿破崙而言,这正是避免警察武力的权力过大的最佳方法,也就是法国宪兵与警察制度分立的特色之一。

直到1810 年為止警察部长富歇的「黑色内阁」為掌控重要情资,匯报提供皇帝参考,这些重务全成了警察的主要工作。利用这些最有效率且不需使用暴力的政治警察,创造了拿破崙王国社会治安的奇蹟。

但1815 年的君主復辟后,警察部则降级归到内政部。而首都巴黎在路易十八的授意下保留警察总监一职,但所有编制人员皆沦為政治警察的角色。总监仍向皇帝直接汇报所有工作,并掌握所有警官的人事任命权,同时快速任用城内各专门侦查的巡官,并给予<便服>的外号,雨果笔下<悲惨世界>裡的探长<贾维> (Javert)正是典型的例子。拿破崙虽创立帝国的政治警察,却也在被放逐的人生末期,时时刻刻担心路易十八新任命的警察部长富歇逮捕他。

随著社会动盪不安,经济情况恶化,犯罪率不断激增。1829 年3 月12 日巴黎成立巴黎巡警队,这批配带著三角帽与佩剑的警察,為全世界第一支制服警察,负责监视公共安全,表现特殊与优异的都巿巡警可晋升為保安队长(brigadier,1830)。这个巡警队制度很快推广至全国各地,但七月革命后,路易菲力普则将此制度取消。直到1849 年4月8 日,路易拿破崙又重新恢復都巿巡警。在路易拿破崙的统治下,警察系统逐步正常化,里昂和巴黎的郊区在1853 年亦由警察总长管辖。1855 年5 月5 日法国全国超过4万居民的城巿均成立警察局,同时巿长由政府任命,不再用选举產生。1846 年法国即设立铁路警察,1855 年后直属保安总局管理。 1870 年9 月7 日,都巿巡警队(les sergant deville)更名為公安巡警队(gardien de la paix publique)或治安警察,警察制服经过一番改造后,换下三角帽,由法国军帽(képi)取代。




宪兵


在法国大革命初起时的1790 年,曾有一名战略理论家吉博伯爵(le comte de Guibert)提出建议,将法国警察力量分為以下四种:第一种為都会警察(第一级的警察武力);第二种為宪兵骑警队(第二级的警察武力);第三种為正规军(第三级警察武力),第四种為國民兵(第四级警察武力),每一种层级对应到秩序维持的不同层次,如此则可避免国家仅拥有单一的警察武力,或使单一的警察组织拥有太多权力而可能在一旦运作机制失灵时成為不稳定的因素,而这些警察武力一方面负责法律秩序的保护,一方面可以在法国军队对外作战时予以辅助,既要确保对政府的忠贞,又不能耗费太大的国家预算资源 ,这就是法国国家宪兵的诞生理念之一。

1789 年法国大革命后,共和政府的制宪会议於1791年2月16日正式将「宪兵骑警队(la marechaussee)」更名為「国家宪兵(la gendarmerie nationale)」但实质上只是革命政府政治镇压的工具,恐怖统治的爪牙 。

在1798 年4 月17 日由第一共和政府制订之《宪兵基本法 》的第一条即开宗明义地规定:「宪兵部队是一支用来确保共和国境内秩序维持与法律执行的武力。」在日常维持公共秩序的相关事务上,宪兵被置於新成立的「总警察事务部」的管辖下,内部受到更严密的过滤,所有宪兵军官要由共和政府的执政官认可,宪兵分队的数量也由1,600个降為1,500 个。

由於拿破崙偏好中央集权的政治倾向,使得宪兵必须严格服从各行政长官与军事长官的指挥,不能独立行事。而也在此时,法国开始发展帝国警察制度,巴黎以外超过5000位居民以上的城市,由政府直接派遣一位警长,由省长指挥,超过一万名居民则增派一位警长,而超过十万居民的重点大城则设置警察总长。人数少於5000 位居民的城镇,警察权则转至国家宪兵队或乡警执行。然而警察总监与宪兵总司令官在维持公共秩序上的态度常常是处於严重对立的状态,然而对拿破崙而言,这正是避免警察武力的权力过大的最佳方法,也就是法国宪兵与警察制度分立的特色之一。

拿破崙特别看重宪兵部队,在1805 年5 月1 日写给拿波里国王的信函中即提到了:宪兵,是用以维持安定最有效的方法……一种半军半民的巡逻部队,部署在全国各地,随时提交最新最翔实的报告。只有分驻各地的宪兵分队才能使统治者有效掌握各地状况与民情 」,所以也在1804 年11 月15 日颁佈的帝国命令中,拿破崙将「国家宪兵」改名為「帝国宪兵(le Gendarmerie Imperiale)」,宪兵总员额提高到15,600 人左右 ,其中720 名身穿黄色军服的「第一执政卫队」,也就是后来的精锐宪兵团(共和卫队之前身),专门负责政府重要人士与宫殿、政府建筑物的安全维护任务,也就是皇帝拿破崙的私人卫队。

在1820 年10 月29 日的波旁王朝皇家法案裡将宪兵在《1778 年皇家法令》、《1809年刑事诉讼法》、《1810 年刑法》等法律中相关的职责与角色等法条总其成,再度确认宪兵具有的多重角色,以及受军事与行政机关双重节制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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