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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端裁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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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5 23:38: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宗教裁判所(或称异端裁判所,拉丁文:Inquisitio Haereticae Pravitatis Sanctum Officium),是在公元1231年天主教教宗额我略九世决意,由多明我会(天主教托钵修会之一)设立的宗教法庭。此法庭是负责侦查、审判和裁决天主教会认为是异端的法庭,曾监禁和处死异见分子。
宗教裁判所的发展主要经历了这样三个阶段:
中世纪宗教裁判所。
西班牙宗教裁判所,隶属于西班牙王室,成立于1478年。
罗马宗教裁判所,即今日圣座信理部(Congregatio pro Doctrina Fidei)前身,成立于1542年。
在宗教裁判所成立之前,教会反对异端的任务通常由主教调查,并交由世俗法庭予以制裁。第三届拉特朗大公会议(1179年)开始对此进行立法,成为后来十字军对阿尔比派(Albigenses)镇压的法律依据。1224年皇帝腓特烈二世对异端执行了火刑,后额我略九世对此萧规曹随。
最初,宗教裁判所建立在地方主教区,由主教掌握。由于主教有时不在自己的教区抑或公务缠身无暇顾及,导致当时的宗教裁判所效率低下。于是教宗额我略九世在13世纪30年代发布通谕,建立直属教宗管辖宗教裁判所。1252年,教宗依诺增爵四世进一步批准宗教裁判所可以在审讯用刑。可用刑罚包括没收全部财产、鞭笞、监禁、终身监禁及火刑。由于有权搜捕嫌疑犯及同伙,这使得人人自危。
宗教裁判所存在的几个世纪中,以宗教为名进行了许多不当的审判。宗教裁判所限制了中世纪的西欧思想文化的发展,却巩固了教会的权威。另一方面,宗教裁判所与十字军一样,为天主教历史留下污名。
西班牙宗教裁判所
佩德罗·贝鲁格特(Pedro Berruguete)所绘宗教裁判大会(Auto da fé)的场景:高台上头顶有光环之主持者为圣道明于1478年由西班牙伊莎贝拉女王(Isabella)要求教宗思道四世准许成立,用以维护天主教的正统性,以残酷手段惩罚异端,经教宗思道四世指责,直至19世纪初始取消。从1483年至1820年,共有38万人被裁定成异端,被火刑处死的人达10万。
墨西哥宗教裁判所
早在1539年,墨西哥的宗教法庭巳开始将抨击教会的唐卡洛斯·奥梅托奇秦(特斯科科的酋长)判处火刑烧死。其后1571年,来自西班牙的唐佩德罗·莫亚·孔特雷拉斯在墨西哥正式成立异端裁判所圣职部仲裁法庭,同时成为第一位裁判所长。此法庭最后停审于18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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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6 00:17:46 | 显示全部楼层
伊比利亚半岛早在西哥特时期就已经出现这种异端制裁的苗头了~~

和皇帝一样,我也鄙视这种异端裁判所。不过我对神圣罗马帝国内的秘密法庭有好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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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6 14:50:26 | 显示全部楼层
宗教裁判所在启蒙时期是被丑化了的```
其不得人心主要是因为它的审判方式,对犯人的身心伤害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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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6 22:34:25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像在哪本书上看到还是哪堂课上听到,现在很多学者提出异端裁判所在绝大多数时间是起着积极作用的。具体也不清楚,不过这些研究是教皇赞助的,可能会有水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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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6 22:42:38 | 显示全部楼层
格兰西《教会法汇要》之外,彭小瑜教授对于中世纪及现代欧美历史问题、教会史问题的思考和论述同样反映了学界前沿的成果。例如,对国内读者比较熟悉的伯尔曼的评判是一个历史学家兼教会法学家对通俗法学家尖锐而深刻的评判。相信读者会对伯尔曼的理论有新的思考,强调教会法对现代西方法律传统的贡献是当今欧美学界关注的中心问题之一。对路德的批评是作者颇有激情的表述之一,反映了学界对所谓新教的进步性、革命性特征的反思。关于教会法与世俗法的关系,反映的是20世纪下半叶国际学术界不再过分强调罗马法对教会法的直接影响的新认识。在教会法理论与历史之间寻求平衡,则是美国社会科学的趋势,尤其是宗教社会学的原则(第115页)。宗教裁判所问题是作者关注的重中之重。作者指出,“宗教裁判所”(inquisition)不仅是一个翻译错误,更是对历史真相的严重误解。 因为这一词的本意是纠问式诉讼程序。这一程序的创立本意是维持社会秩序,给弱势群体以司法的保护,对不名誉者的彰显之罪名由公诉人法官着手调查和审判。作者的批判是对妖魔化宗教裁判所的有力回击(注:妖魔化宗教裁判所,进而妖魔化教会法和天主教会,是西方几个世纪中的话语建构。彼得斯指出,在宗教改革后,直到20世纪中叶,妖魔化宗教裁判所成为潮流。参见:E.彼得斯:《宗教裁判所》(E.Peters,Inquisition),伦敦1988年版。现在,不少学者试图突破这一窠臼。彭小瑜教授的反思主要针对西方的话语建构。但一定程度上,也是有感于国内大众甚至学者对它的误解和妖魔化。董进泉的《黑暗与愚昧的守护神——宗教裁判所》(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可作为代表。虽然没有点名,但对国内这惟一的相关著作,作者是有深刻批评的。)。事实上,一些社会历史学家也从社会、政治的角度对宗教裁判所问题给予了新的解释。对纯洁派、罗拉德派等异端教派的研究则不仅说明异端产生的社会政治背景,更说明任何异端都不是单纯的宗教力量。狂热和暴行对社会将产生重大的冲击(注:现代史家注意到,对异端分子的处分和迫害与民众的情绪及整个社会氛围密不可分。暴民甚至私自或者强制教会处死异端分子非常普遍。参见R.I.摩尔:《迫害社会的形成》(R.I.Moore,The Formation of a Persecuting Society),牛津1987年版。)。对以往将教会及其组织等同于一个世俗的权力机构的做法,历史学界也有相当的否定。在西欧二元的权力结构中,不是王权才代表秩序,更不是教会只代表破坏和毁坏秩序。真实的情形或许相反。彭小瑜教授以异端和宗教裁判所为切入点进行的理论还原和历史评判,反映的正是这样一个学术新动态。这些研究新成果在本书中都得到了很好的反映。
……
在这里,彭小瑜教授没有展开充分的论证。虽然,在书中作者一直在强调教会法理论与法律实证主义的本质差别,但我们仍然有相当的疑问。其一,作者没有对所谓的法律实证主义作更多的解释或说明。在有些过于直接的引入中,看不出实证主义的特征。其二,中世纪的法律实证主义何所指?更进一步的问题是,法律实证主义在哪里可以与教会的诸多理论分离开来?作者只是讨论到法律实践主体的上层人物——教皇们以及某些大主教,并没有涉及教会下层的司法实践情况。在后者那里,所谓的法律实证主义表现得更为充分和突出。法律的实践者虽然不是法律的言说者,但不能否认言说者与实践者的某种程度的一致,也不能否认言说者对实践者的精神指导和影响作用(注:在早期宗教裁判所历史上发挥重要作用的几个人物,如马尔堡的康德、被誉为“异端之锤”的罗伯特·莱·布尔格、维洛纳的彼得等人,就不能认为他们仅只是一些法律的实践者,更不能认为他们缺乏知识和教会法素养,同样也不能否认他们的影响力。这些人没有被教会最高层所否认,反而得到认可与褒扬。参见爱德华·伯曼:《宗教裁判所——异端之锤》,辽宁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23—30、131—133页。)。鉴于此,则不能将上层与下层决然分开。换言之,如果上层与下层是隔绝的,则讨论所谓的教会理论的理性、人性、先进性或者现代性都失去了意义。更进一步,如果只停留在理论层面,则法律就失去了它的价值。如果这样的理论没有在历史上发挥过作用,也就没有可能改变人们对教会及教会相关历史的看法。虽然,作者也强调要在历史语境中来理解教会法理论和教会法实践的历史,但作者的历史语境是一个经过充分过滤的话语,似乎只观照某些有利于教会法的语境层面(注:对于各个时代流传下来的大量控诉性质的文献,作者没有讨论它们出现的语境。作者引用且批评过的查尔斯·李的著作中所展示的大量原始资料,勾勒的是一些完全不同的图景,参见H.C.李:《中世纪宗教裁判所》(H.C.Lea, A History of  
the Inquisitions of the Middle Ages),纽约1922年版。对于这些文献,一如我们对待教会法文献,不能简单地否定,应该历史地考察。)。

引自http://www.acriticism.com/article.asp?Newsid=8344&type=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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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2-7 04:53:13 | 显示全部楼层
咳,其实异端裁判所和法国的爱国委员会有相似之处:利用恐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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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10 23:55:59 | 显示全部楼层
也许对宗教裁判所有妖魔化,但毕竟它还是半岛上宗教不容忍的象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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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2-11 04:47:10 | 显示全部楼层
伊比利亚半岛上穆斯林,摩尔人和基督教水火不容阿,要使西班牙强大,必须尊崇基督教;要尊崇基督教,必须血腥压制其他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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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12 21:43:38 | 显示全部楼层
摩尔人也是穆斯林啊。。
为什么要使西班牙强大必须尊崇基督教呢,摩尔人统治下的西班牙也是相当强盛的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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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15 01:13:24 | 显示全部楼层
半岛上的裁判所是国王的法庭而不是教会的机构直接归国王管理,它的存在与罗马全不相干,而且罗马教皇还几次想谴责西班牙的异端裁判所,但是都被西班牙国王的军队威胁下取消了,中世纪最著名的几次裁判案里,圣殿骑士审判是为了法国国王,圣女贞德是英国国王搞的,西班牙的异端裁判是西班牙国王干的,几乎都与罗马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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