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拿破仑论坛

 找回密码
 入伍
新兵指南:让新兵更快熟悉论坛转载文章请注明作者/译者及出处@napolun.com邮箱自助申请
近卫军名将 - 赤胆忠心的“圣贤”德鲁奥 电影《滑铁卢》DVD-5一张钱老神作 THE CAMPAIGNS OF NAPOLEON
拿破仑所著小说《克利松与欧仁妮》波兰军团的创始者——东布罗夫斯基 路易斯-皮雷•蒙布伦和他的骑兵生涯
楼主: 白星逐日

[原创] 昨天的明天是否阳光灿烂——点评美国宪法(未完)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8-2-4 09:43:44 | 显示全部楼层
坑王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8-2-4 12:00:2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人在这里点评美国宪法中的民主状况,不知是因为我们国家准备要按照美国宪法修改我们的宪法了呢?还是我们的社会已经在宪法的保证下比美国更加民主了呢?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8-2-4 15:37:1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刚发现咱们论坛藏龙卧虎啊~ 祝大家和谐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8-2-4 19:31:31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不知白星写这篇文章是个什么思路?是一篇美国宪法的判例评析呢?还是以判例为突破口,全面论述美国宪法的精神和原则呢?如果是后者,我倒是很期待。当然,前者也不错。

美国宪法很古怪,参与制定这部宪法的人虽不乏俊才,但也很难称得上是个个专家或者精英。他们中没有一个人像马克思或者其他革命家一样有整套完善的理论;即使华盛顿,才具权威也比不上拿破仑或者其他伟大领袖。有些人甚至连底气都不足,开会的时候都一直沉默,只管投票;这些人既没有什么宏伟蓝图,也没有什么建国方略,而且唧唧歪歪讨价还价最终就搞出了这么一点条文。

但是,就是这样一部宪法和这样一批人,缔造的这样一个国家,现在竟然是世界头号强国。是不是上帝“神经搭错”了呢?

一个不把完美主义,理想主义作为立国原则的国家和制度,也许更务实更灵活更能把握历史潮流吧。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头像被屏蔽
 楼主| 发表于 2008-2-10 02:15:01 | 显示全部楼层

选举,选举,选举!——谈宪法对三权选举

根据宪法,最高法院的大法官由总统任命,并且是终生职位。从这一点来说,“任命”的大法官一般都会忠于任命者。当然也有特例,比如艾森豪威尔任命了为人耿直的厄尔·瓦伦为大法官,后者的激进派判决(瓦伦判决了很多著名的种族歧视案件为不合宪法精神)经常让艾森豪威尔大为光火,他曾说自己总统任期内最大的失策就是任命瓦伦。从政治意义上讲,这一条极为不民主——虽然没人希望大法官也会像总统一样靠竞选,那样听起来更加不民主。
国会参议员和众议员的选举也不尽相同。在1789年原版宪法中规定,众议员有公开选举选出,而参议员直到1913年的第十七条修正案颁布之前,一直由州立法机构选举。
即使是总统选举,也并不是像我们一般想象的那样靠公开选举来选择。11787年的制宪会议上,争议的焦点之一就是如何选举总统。不过当时还没有“总统”(President)的提法,会议初期提出的弗吉尼亚方案和新泽西方案以及后来的讨论和各项决议中,都只是使用了“行政官”(Executive)的一般措辞,直到最后由莫里斯起草宪法文稿时,才采用President的头衔来称呼新政府的首长。行政官的选举方式,在制宪会议上主要有四种方案:由国会选举,由各州州长选举,由全国人民直选,由选举团选举。
由各州州长选举和由人民直接选举的方式一开始就遭到了较多的反对,选举方式于是只能从国会选举和选举人选举中选择,其中议会选举的方式在一开始就占了上风。制宪代表谢尔曼先生的意见很有代表性,“由国会选举,并且要行政官绝对依赖议会,因为行政要做的事,就是执行议会的意志”,“世上若有所谓暴政,其实质就是行政独立于最高立法部门”。但到717日讨论议会对行政官的弹劾罢免权时,由国会选举的方式引发了相当的争议。莫里斯、威尔逊、麦迪逊等人认为行政必须与议会分开,“如果行政官既由议会选举,又由议会罢免,行政官不过是议会的产物”,因此,他们主张让行政官摆脱对议会的依赖,因而反对由议会选举行政官。经过麦迪逊等人的反复说明和辩论,会议代表们最后接受了他们的意见。大部分制宪代表认为:一是由人民直接选举总统极其困难,因为国家幅员辽阔而当时的交通又不便,况且南北方的差别较大,人民不能全面了解情况,容易受少数阴谋家的操纵。二是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应该相互独立,相互制约,所以总统不应受到国会的控制,不应由国会选举产生,“行政官的选举应该交给别的源泉”,而用选举人替代人民大众选举行政官,才能最有效地绕过这些弊端。最后,制宪代表们达成妥协,采纳了选举人团的方案。同时对于选举人产生的方式代表们的意见还存在分歧,于是就这个问题暂时搁置起来,留给各州议会自行决定。
选举人团是美国特有的一种选举方式。根据美国宪法,美国总统由各州议会选出的选举人团选举,而不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四年一次的美国大选实际上是由选民决定所在州的选举人团给哪位总统候选人投票
初始每个州的选举人人数同该州在国会的参众议员总人数相等,全国共535人。目前,加利福尼亚州选举人票最多,达55张,德克萨斯州34张,纽约州31张,而阿拉斯加、特拉华和怀俄明等每州只有3张。1961年批准的第二十三条宪法修正案给华盛顿特区3名选举人,总统选举人因此增到538人。得到超过半数选举人票(即至少获得270票)的总统候选人获胜。
美国选举团制度的特别指出还在于,除了缅因和内布拉斯加两个州外,其余48个州和华盛顿特区均实行“胜者全得”制度(the winner-takes-all System),即把本州的选举人票全部给予在该州获得相对多数普选票的总统候选人。其实这种“胜者全得”制度并非一开始就确立了,它的形成源于1800年的总统选举。这次选举中,政党登上了美国政治舞台的中心。
美国在建国之初,不管是华盛顿还是杰斐逊等人都是反对党争的,但是后来由于政见不同,汉密尔顿、亚当斯等人和杰斐逊交恶。1792年杰斐逊辞去国务卿之职,着手组建民主共和党。在1800年的总统选举中,杰斐逊及其搭档伯尔胜出,亚当斯败北,可由于当时宪法并没有规定选举团分别投票选出总统和副总统,而是各位总统选举人每人笼统投出两票,导致杰斐逊与伯尔两人票数相同。后在众议院的复选中,经过多轮选举杰斐逊未达当选票数,最后在汉密尔顿的劝说下,联邦党的支持者转为支持杰斐逊才最终选出总统。
1800年的总统选举直接导致了宪法第12修正案对总统选举制度的补充。修正案改变了每个选举人投两票,改成投一票给总统,另外投一票给副总统。同时这次修正案在没有明文出现“政党”(party)字眼的情况下正式承认了政党的合法活动地位。自此以后,总统和副总统的候选人开始在政党组织下搭配竞选。政党在全国范围内推出自己的总统候选人,相应在各州推出自己的选举人团。
如果所有候选人都未能获得半数以上的选举人票,则由国会众议院从得票最多的前三名候选人中选出总统。1824年,约翰·昆西·亚当斯即在此种情况下,最后由众议院投票选举为总统。
1824年后,大选举团的选举人都是由全州民众普选产生的,民众投票以前都知道什么选举人将会投什么总统候选人的票,所以民众名义上是在选大选举团的选举人,实际上是在选择支持哪个政党的总统候选人。投票的时候,拥护哪个总统候选人,就投票支持相应的那组选举人。获胜的那组候选人在12月的一天就代表该州投票选总统,一般都选本党的总统候选人。值得说明的是,各州的总统选举人在当选前一般都需向选民承诺支持某党的总统候选人,但在实际投票时,仍出现了少数“不忠选举人”现象。
“胜者全得”制度实际上是以各州选举的相对多数制为基础的。由于政党组织竞选和各州普选选举团,这样即使民众在开始投票的时候比较分散,但只需一党获得相对多数就可赢得本州的全部选举人票,因此大选举团在各州首府正式选举总统时,获胜的总统候选人支持率一般都能超过半数,这也有效解决了总统选举时的票数分布分散的问题。在历届总统竞选中,人口较多的州由于众议员较多,选举人票也就较多,就成为候选人竞争非常激烈的地区;同样,由于“胜者全得”的制度,小州至少也有三张选举人票,总统候选人也不敢忽视。大选举团的设置使得当选总统所得到的支持在地域上的分布比较平衡,用来弥补由于人口密度和分布的不均衡而造成的地域上的不平衡,这一点在客观上对于幅员辽阔、各方面差距很大的联邦制国家是十分重要的。
有些历史学家认为选举人团违背了选举多数决的原则,让得到普选票较少而选举人票稍多的人当选为总统,1876年的拉瑟福德·B·海斯,1888年的本杰明·哈里森,2000年的乔治·W·布什。同时,这项制度违反了一人一票、每票平等的原则(one person, one vote),大小州选民的票值不等。例如,在阿拉斯加,每张选举人票代表着112,000人,而在纽约州这一数据是404,000(依据1990年的数据)。另外,在无人赢得选举票绝对多数时,将由众议院按每州一票选出总统的制度,不仅忽视了民意,也会产生幕后交易问题,如1824年和1876年的选举。选举人团还强化了两党制,实际上限制了选民的选择权;破坏了美国的民主形象,还导致了选举危机。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头像被屏蔽
 楼主| 发表于 2008-2-10 02:17:11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对执法——真正的三权分立?

宪法至上——美国宪法以及国会通过的法律的效力高于其他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自从1803年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之后,美国联邦法院系统拥有了违宪审查权。这意味着联邦各级法院可以审查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是否与宪法相抵触,并且可以宣布违反宪法的法律无效。同时,法院还可以审查包括美国总统在内的各级政府颁布的法令的合宪性。
理论上,最高法院有权提出某个案件所引用的法律不符合宪法所以无效(即司法权拥有的司法覆核),国会可以通过修正案来修改宪法,总统可以运用否决权来否决国会的提案。而根据而实际运用上,《宪法》没有明文提出几件事情。
第一,
司法覆核权归谁所有?
宪法从来就没有提到谁具有这项权利。乔治·华盛顿认为,既然总统拥有否决提案权,那么美国总统应该违宪审查权,在为期八年的执政期里,他总共否决了八个提案。
然而决定这一大权最终花落谁家的,却是约翰·亚当姆斯的国务卿,日后的最高法院法官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
案件的起因很简单:威廉·马伯利(William Marbury)被即将卸任的总统约翰·亚当斯任命为太平绅士(太平绅士(Justice of the PeaceJP)是一种源于英国,由政府委任民间人士担任维持社区安宁、防止非法刑罚及处理一些较简单的法律程序的职衔)。参议院亦于1801年批准了这项任命。但是,由于官僚的疏忽,时任国务卿的约翰·马歇尔并未将正式的委任状投递给马伯利。继任的总统托马斯·杰佛逊指令其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不可将委任状投递给马伯利,因为他是由联邦党员,而非共和党员,执政时任命的。马伯利依据国会于1789年颁布的《司法法案》在美国最高法院一审起诉詹姆斯·麦迪逊,要求最高法院颁布训令状,指令麦迪逊将委任状投递给他。
然而事实并不是那么简单。这个案子有两大矛盾,第一是本案的始作俑者是偷懒的大法官马歇尔(当时的国务卿);另一个就在于政党。上届总统是联邦党人,马伯利本人也是联邦党人,而现在的总统和国务卿则是民主共和党人!杰佛逊作为党派领袖和直接上司指令麦迪逊不要送出委任状,麦迪逊肯定不会送的。
最高法院第一次遇到了双刃剑矛盾:如果判马伯利胜诉,那么最高法院就会面临无法执行法律的情况——因为麦迪逊不会背叛自己的老板杰佛逊;从另一个角度,如果判马伯利败诉,那么最高法院就成了杰佛逊的玩具——也许也会是未来的总统的玩具。
马歇尔在其判词中讨论了三个问题:
1. 原告有无权利获得其委任状?
2. 如果其有上述权利,且该权利受到侵犯,那么我国法律是否提供补偿措施?
3. 如果确有补偿,那么该补偿是否应是从本法庭颁布的训令状?
马歇尔对上述问题的回答与分析如下:
1. 有。总统的酌情权在其签署了委任状后便行终止。委任在国务卿加盖国玺之后便全部完成。投递仅为一个例行手续,行政部门并无酌情权。
2. 是。作为一个法治而非人治的国家,如果美国不能对合法权利进行保护与补偿的话,那么就不配享有这个荣誉。太平绅士作为司法系统中的一员,并不像各部部长一样从属于总统的酌情权。所以总统于该案中的作为必须要经受司法审查。
3. 不是。
马歇尔参考了国会于1789年颁布的《司法法案》,认为该法案确实给与了美国最高法院在颁布训令状案件上的“原诉管辖权”。后世有学者认为该论定并非无懈可击,因为《司法法案》原文可有多种合理的解释。
继而,马歇尔又参照了美国宪法。宪法并未明文规定最高法院有该类案件的原诉管辖权,而是指出最高法院有上诉管辖权。据此,马歇尔得出结论,《司法法案》因违宪而无效,本案撤销。马歇尔在这个案件中写下的著名的一句判语,现在被刻在美国最高法院的墙壁上:
“必须强调,确定什么是合法,是司法分支的职责范围”。
判决是马伯利不应该上诉到最高法院,而应该从低级法院开始。简而言之,马歇尔把皮球踢给了下级法院。天晓得后世是否关心马伯利拿到了委任状与否,马歇尔的这一举动让最高法院获得司法审查权。
对于倒霉的老马歇尔来说,这还不是最后一次。1830年,这一幕总统大战最高法院的好戏会再次重演,只不过这次的开局不再是小小一张委任状,而是土地、生命和尊严。
1828年十二月,乔治亚州颁布了一系列法案驱逐切罗基部落。切罗基酋长约翰·罗斯(JohnRoss)上书向杰克逊总统请愿。当然,杰克森为印地安人排除政策的倡议者,此人的名言就是“只有死印第安人才是好印第安人”。时至今日,安德鲁·杰克森总统在职期间最受人争议者,或为其印地安人相关政策。罗斯在国会获得了一定支持,但杰克逊于1830年签署印地安人排除法案,成为一项法律。与公众的误解相反的是,该项排除法案并未下令遣走任何印地安人,而是授权总统与印地安部落洽商购地条款,即以东部的部落所有地,交换当时已有州界以外之西部遥远国土。
据传记作家罗伯特·雷米尼(RobertV. Remini)所言,杰克森因主要是因见及大英帝国与西班牙于之前数次战争中招募美国境内的印地安人,而为国家安全的理由推行此政策。史学家安东尼·瓦列斯(Anthony Wallace)说,杰克森未曾公开倡言强行搬迁印地安人,而是以商订条约为优先:他在职期间批准近七十条的印地安条约─其中许多为购地案─数量冠于历届政府。
排除法案在美国南方大受欢迎。该处人口暴增,且于切罗基族(Cherokee)的土地内发现黄金,在在都增加了索求部落土地的压力。佐治亚州与切罗基族在管辖权上不断发生冲突,直1832年告终。当年最高法院在乌斯特对乔治亚(Worcester v. Georgia)一案中,裁定佐治亚州不准于切罗基族的土地上行使州法。对于本案,杰克森经常被引述的话为:
“约翰·马歇尔(JohnMarshall)做下的决定,就让他自己去执行吧!”
而杰克森可能根本没这么说过。众口相传关于杰克森蔑视最高法院并强迁印地安人的故事并非事实。就法律上来说,杰克森对乔治亚境内切罗基族人的行为其实并无十足的干涉权。
实际上,杰克森利用乔治亚危机对切罗基族施压,迫使酋长们签下迁移条约。由杰克森的老战友之一瑞及少校(Major Ridge)所领导的一群切罗基族人与杰克森政府签下约耶寇塔条约(Treaty of New Echota),该约因遭大部分的切罗基族人否决而在合法性上具有疑义。然而杰克森的继任者马丁·凡·勃伦严格执行条约内的条文,导致数以千计的切罗基族人身死于“泪水小径”(Trail of Tears)上。
杰克森执政期间,向西迁移了超过45,000名的印地安人。杰克森政府当时耗资六千八百万美元,及三千两百万英亩(十三万平方公里)的西部国土,购下了一亿英亩(四十万平方公里)的印地安人土地。搬迁的进程普受美国人欢迎,却使印地安人各族受苦,甚至死亡。杰克森当时因在这些事件之角色而遭非议,批评逐年增长。罗伯特·雷米尼称这段搬迁印地安人的时期为“美国历史中最令人不快的一章”。
这个案件的根本在于,如果最高法院和总统的决定对立,后者完全可以采取置之不理的态度,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架空了最高法院。
离我们最近的一次总统对法院的危机,发生在1974年,也就是我们大家非常熟悉,同时也非常陌生的水门危机。
水门事件(Watergatescandal,或译水门丑闻)是美国历史上最不光彩的政治丑闻之一。其对美国本国历史以及整个国际新闻界都有着长远的影响。
1972年的总统大选中,为了取得民主党内部竞选策略的情报,1972617日,以美国共和党尼克松竞选班子的首席安全问题顾问詹姆斯·麦科德(James W. McCord, Jr.)为首的5人闯入位于华盛顿水门大厦的民主党全国委员会办公室,在安装窃听器并偷拍有关文件时,当场被捕。事件发生后,在《华盛顿邮报》记者的调查中,发现尼克松的总统班子深陷于此事件。尼克松的司法部长约翰·N·米切尔也卷入此事。在此之后,尼克松在媒体压力下召开了水门事件特别调查委员会。
面对压力,尼克松曾一度竭力掩盖开脱,但在随后对这一案件的继续调查中,尼克松政府里的许多人又被陆续揭发出来,并直接涉及到尼克松本人,从而引发了严重的宪法危机。根据秘密线人(著名的“深喉”)提供的情报,最高法院开据传票要求尼克松交出一卷可能录有总统涉嫌此事证据的录音带,尼克松理所当然的拒绝了。
随着几轮总统对最高法院的拉锯战,19731020日,尼克松为了要罢免要求他交出证据的特别检察官阿奇柏尔德·考克斯,迫使拒绝解任特别检察官的司法部长辞职,司法次长继任司法部长后,又因为拒绝罢免这位特别检察官而辞职,最后第三任司法部长才答应罢免特别检察官,尼克松更动员FBI封锁特别检察官及司法长官、次长的办公室,宣布废除特别联邦检察局,把此案的调查权移回司法部,这就是著名的“星期六晚间大屠杀”。
面对尼克松滥用行政权力来维护自己,招来国民严重指责。在面临严峻的国家危机的情况下,国会最终介入了。1023日,美国众议院决定由该院司法委员会负责调查、搜集尼克松的罪证,为弹劾尼克松作准备。1974625日,司法委员会决定公布与弹劾尼克松有关的全部证据。7月底,司法委员会陆续通过了三项弹劾尼克松的条款。尼克松于88日宣布将于次日辞职,从而成为美国历史上首位辞职的总统。有关弹劾的问题,将在后面进行深入地讨论。
此事的结局是尼克松辞职,弹劾案随之取消。吉拉德·福特当选总统后运用总统的特权(第二条第二款“除了弹劾案之外,他有权对于违犯合众国法律者颁发缓刑和特赦”)赦免了尼克松。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8-2-10 11:55:16 | 显示全部楼层
对选举人团制度一向有意见的人路过~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8-2-10 15:19:15 | 显示全部楼层
英美法系的特点就是宽泛,律令格式不分,判例较之条文来说更灵活。但是这一套是无法适用于法德日中这样的大陆法系的。至于宪法,体现的精神含义更重,作为最根本的大法,也是立国之策。而不是白星在后面文字中说到的局部操作。当然,弹劾权涉及政治牌局,一般是在关键时刻出现,水门事件缘何在竞选中爆料?想来这就不是宪法的问题了,而是如何利用法律打击对手的技巧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头像被屏蔽
 楼主| 发表于 2008-2-10 23:39:2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KleinKlauss 于 2008-2-10 15:19 发表
英美法系的特点就是宽泛,律令格式不分,判例较之条文来说更灵活。但是这一套是无法适用于法德日中这样的大陆法系的。至于宪法,体现的精神含义更重,作为最根本的大法,也是立国之策。而不是白星在后面文字中说到的 ...

说到水门,即使没有这个事件来打击民主党的情绪,尼克松仍然赢得了49个州。
在此之前尼克松对穆斯基下黑手确实是很神经病的举动。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8-2-11 12:45:05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民主化进程与美国是无法相比的,与美国相比,中国民主化进程刚刚起步,是婴儿阶段,再加上中国文化有历史遗留问题,有负担.要是不一党执政,恐怕天下大乱.美国式的民主恐怕中国只能等待了,或许21世纪末有可能实现.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入伍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中国拿破仑

GMT+8, 2024-11-25 21:35 , Processed in 0.026334 second(s), 1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